說明:
一、依據臺北市議會第13屆第2次定期大會108年9月27日教育部 門質詢事項辦理。
二、據報載,部分家長購買「線上課程」及「教學軟體」產品 時,
因不闇「網際網路教學服務定型化契約範本」或消費 者保護法等相關規定,
經業者之業務人員指示辦理分期付款,並同意將債權轉移資融公司,
衍生消費爭議,影響學生權益甚鉅。因是類網際網路教學服務未涉及實體課程之 產品,
非屬短期補習班範疇,其主央主管機關為經濟部, 於地方政府為商業處或經濟發展局,
消費者無從依「短期 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及「臺北市短期補習班管理規 則」等規定辦理退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