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教務處|
一、為避免公務及機敏資料遭不當竊取,導致機關機敏公務資訊外洩或造成國家資通安全危害風險,前項函文已明確要求各公務機關禁止使用及採購大陸廠牌資通訊產品(含軟 體、硬體及服務),且不得安裝非公務用軟體。
二、機關應依循旨揭法令規定,如因業務需求且無其他替代方案,必須採購或使用大陸廠牌資通訊產品時,應具體敘明理由,經該機關資通安全長(以下簡稱資安長)及其上級機關資安長逐級核可,並函報資通安全管理法主管機關核定後,以專案方式購置,並列冊管理。
三、為降低各機關資通安全風險,請辦理資通訊產品相關採購時,應遵循本府採購契約範本之資通安全規範。
四、另有關軟體安裝原則,請機關應遵循「臺北市政府員工使用資通訊裝置應注意事項」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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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4') }} 2025-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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